由公司成為帳戶持有人
前提:存在真實經營活動。無需搬遷。
一家在香港, 新加坡或美國合規設立的公司持有帳戶。銀行的客戶由此變成該公司本身,位於其自身司法管轄區。
- 股份有限公司,於公司註冊處登記
- 在當地持牌銀行開設商業帳戶
- 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、公司秘書
- 銀行開戶審查實際約需6–10週
公司會產生持續成本,帶來記帳與審計義務,並要求真實的經營實質。它也不會改變您的個人納稅義務。任何作出相反承諾的人,賣給您的是麻煩。
滿足這一要求有兩種方式,兩者都可行。區別不在於優劣,而在於各自對您的要求不同。
義務針對的是銀行,而非您。 這不會為您帶來任何禁令或新的申報義務——但確實帶來一個問題:您的機構是否願意繼續為您服務。
Strasia Group——持牌企業服務提供商。香港TCSP牌照TC009707,新加坡ACRA註冊申報代理FA20260092。

更新日期:08/2026
該規則針對的是您的銀行,而非您本人。自2027年1月11日起,歐盟以外的機構提供某些核心銀行業務——存款、貸款、擔保——面向歐盟客戶時,只能透過在相關成員國設立的持牌分行或子公司進行。歷史合約以及客戶主動接洽的情形可獲豁免。對於小額零售業務而言,自設分行往往並不划算——因此我們預計部分機構會放棄其歐盟個人客戶。這是我們的判斷;推動這一變化的是銀行的風險政策,而非規則本身。
用於說明結構的示意圖——非真實帳戶數據,不針對任何特定機構。
兩條路徑我們都提供支援:公司由我們親自搭建;變更居所方面,我們在自有佈局的國家為您辦理簽證並引導全流程。也正因如此,我們同樣會告訴您,如何判斷某條路徑並不適合您。
前提:存在真實經營活動。無需搬遷。
一家在香港, 新加坡或美國合規設立的公司持有帳戶。銀行的客戶由此變成該公司本身,位於其自身司法管轄區。
公司會產生持續成本,帶來記帳與審計義務,並要求真實的經營實質。它也不會改變您的個人納稅義務。任何作出相反承諾的人,賣給您的是麻煩。
前提:您確實能夠並願意搬遷。
在歐盟以外擁有真實住所——持有簽證、實際居住並如實辦理稅務登記——通常會使銀行不再將您視為歐盟居民客戶。相關簽證我們在多個國家可自行辦理。
變更居所從根本上解決居民身分問題——而不僅僅是帳戶問題。如果您本就打算離開,就不應以架構作為替代。從簽證選擇到當地登記,我們全程陪同。
兩條路徑並不互斥。 日後移居海外者,多數情況下首先需要一個穩固的架構;公司在此之後依然存續。至於借來的水電費帳單和紙面居留身分:合規系統會相互核對,而它們恰恰會在您最需要時失效。
請拖動滑桿。所有內容既不儲存也不傳送——評估僅在您的裝置上完成。
家庭、子女就學、房產、親屬、長期合約。
來自本地客戶——還是不受地點限制的國際客戶。
自有客戶、發票、持續營收——而不僅僅是資產。
視具體情況,其中一條路徑更合適——有時兩者皆可。
2027年1月11日對您而言並非終點——那一天規則開始適用於您的銀行。但這一期限仍然重要,因為兩條路徑都需要準備時間。圖中條形顯示的是常見辦理區間,而非承諾。
8–14週(從初步審核到可用的商業帳戶)——銀行開戶審查耗時最長。
9–18個月(從決定到可靠的身分狀態)。變更居所影響的遠不止銀行問題,因此需要更長的準備期。
共用同一時間軸——各條形圖之間按比例繪製。
在銀行開戶審查中失敗的不是公司註冊本身,而是空殼架構——而且往往在數週之後才顯現。以下六點是關鍵。
可驗證的商業模式,有真實客戶與發票。而不是僅為持有帳戶而設的空殼。
與所述業務相匹配的合約、發票與資金流。銀行核查的正是這些。
董事、決議與管理層位於公司所在地——而不僅停留在紙面。
經得起核查的營業地址,可正常收件並有實際使用證明。
在香港,年度財務報表與審計是強制要求。這是投入——同時也正是讓架構獲得銀行認可的原因。
申報持股、申報收益、並將自動情報交換納入考量。一切如實申報。
四點必須在設立公司之前釐清——而非之後。
公司不會改變您的個人納稅義務。以免稅作為賣點的人,賣給您的是麻煩,而不是帳戶。
實益擁有人須披露,申報義務依然存在,情報交換持續進行。這恰恰是架構穩固的原因。
綁定您歐洲私人住址的現有帳戶不會因此改變。公司架構提供的是一條並行的可行路徑——而非修復舊有帳戶。
如果公司實際上由德國管理,則須在德國納稅——與註冊地無關。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同樣需要考慮。兩者都應在設立之前釐清,而這正是我們提供協助之處:我們會說明在您的情形下何種架構可行。
我們的團隊可解答有關公司註冊、會計、合規及簽證與移民的所有問題。請留下您的聯絡方式,我們將在24小時內回覆您。
Strasia Group — Hong Kong
辦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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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 Ferry Street, Yau Ma Te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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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的資料將被保密處理,絕不與第三方分享。
法律提示。 本頁僅就一項法規變化提供一般性資訊,不能替代法律、稅務或投資建議。對您情況的可靠評估須逐案審核您的文件。個別問題——尤其是屬地適用範圍與祖父條款的適用廣度——在法律上尚未最終明確,且各成員國的實施方式不同。
依據:《指令 (EU) 2024/1619》(CRD VI)第21c條。成員國轉化期限為2026年1月10日,自2027年1月11日起適用;2026年7月11日前訂立的合約適用祖父條款。德國於2026年3月30日在聯邦法律公報公布《銀行指令實施法》完成轉化。